文:百度百科 找法網 法務處:阮篤赟(整理)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對違約及違約責任最為基本的概括性規定,在發生違約情況時,有以下處理方法:
一、繼續履行
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
二、訴請法院強制履行
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后,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三、采取補救措施
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能確定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情況,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四、賠償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五、擔保責任
依照《擔保法》規定,為合同履行提供保證、定金、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擔保的合同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證的合同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要按照擔保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違約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
七、不可抗力
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而造成違約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八、其他違約責任方法。
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責任。
上述違約責任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幾種方式同時適用,但宗旨是以達到合同目的為準,而且需經合同各方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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