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信托法》;《合同法》 法務處:阮篤赟(整理)
一、企業間相互借貸是否合法
借貸是相對于主流金融機構融資之外的資金拆借行為的稱謂,由于貸款融資涉及金融許可制度,不具有貸款經營范圍的企業則不能從事放貸業務,故一般認定企業之間借貸為違法行為。時過境遷,法律上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已從絕對不認可轉換到相對不認可,該類行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當中予以體現。該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币簿褪?,企業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臨時拆借資金的,一般認定有效,借款人需按約定條款還本付息。但是該種情形借貸雙方需履行舉證責任,需要說明資金實際用途,否則無法認定借貸行為的合法性。除去該類情形,企業之間借貸法律上還是認定為無效,對此出借人的利益將難以得到充分保護。
二、如何采取合法的形式進行企業間的借貸,從而避免法律風險
(一)委托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的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托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由于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以會增加交易成本。但通過此方式可以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
(二)信托貸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托人以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托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托人確定的,信托貸款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系,因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三)其他變通方式
除上述兩種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以外,在實踐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變通方式,在形式上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從而達到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1、改變法律上的借貸主體。除法律限制的幾種情形外,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為中介,將擬進行借貸的企業連接起來,從而實現企業之間資金融通的目的。
2、先存后貸,存貸結合。企業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然后用存單為特定借款人作質押擔保,實現為特定借款人融資的目的。同時,出資人可以收取有償擔保費,這是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的。
3、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回購安排實現企業之間融資的目的。在買賣合同中安排回購條款,“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購條款成就時,又向賣方收回“貨物、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通過形式上的買賣合同,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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